ArtOfLiving.com域名争议裁决:1996 年注册非营利组织胜诉

行业资讯
2025-12-08 16:14:30
作者:DN平台小编
印度 “生活艺术” 组织创始人古鲁德夫・斯里・斯里・拉维・香卡以域名与自身商标相符为由,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提起仲裁,主张ArtOfLiving.com域名所有权,声称其组织自1981年起使用该名称开展活动,域名 “出售” 状态涉嫌利用其商誉牟利。

印度 “生活艺术” 组织创始人古鲁德夫・斯里・斯里・拉维・香卡以域名与自身商标相符为由,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提起仲裁,主张ArtOfLiving.com域名所有权,声称其组织自1981年起使用该名称开展活动,域名“出售”状态涉嫌利用其商誉牟利。

ArtOfLiving.com域名争议裁决:1996 年注册非营利组织胜诉

然而,域名注册人弗莱明・芬奇(法国 Light Connections SAS 公司)提交证据表明,该域名于1996年4月27日为朋友的非营利性 “生活艺术联盟” 项目注册,长期用于艺术社区活动,且提供了历史网站截图、续费邮件、相关电子邮件使用记录等佐证。弗莱明・芬奇表示,2017年后将域名挂牌出售仅为收回数十年的注册与托管成本,并非恶意牟利。

WIPO专家组经审理认定,争议域名与投诉方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,但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投诉方商标申请日期,且无证据表明注册人在注册时知晓投诉方组织,不存在恶意注册行为。最终,专家组于2025年驳回投诉,裁定ArtOfLiving.com域名仍归1996年注册的非营利相关方所有,同时以微弱优势未认定投诉方构成反向域名劫持,但批评其证据不足且缺乏基本尽职调查。

此次裁决再次凸显了域名争议中 “注册在先” 原则的核心地位,同时明确了恶意注册的认定需结合注册时间、使用意图、是否知晓权利人事先权利等多重因素。对于域名持有者而言,保留完整的注册凭证、使用记录、续费证明等材料,是维护自身域名权属的关键;而对于商标权人,在发起域名争议前,充分核查域名注册历史、开展尽职调查,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投诉失败至关重要。

此外,该案也反映出“常见英文短语”类域名的权属界定难点 —— 此类域名因通用性易引发争议,但合法的在先使用记录和真实使用意图,仍是对抗商标权主张的核心依据。这一裁决为域名行业处理类似“商标权与在先域名权冲突”案件提供了典型参考,也提醒各方重视域名注册与使用的合规性和证据留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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